常见问题解答 2025-04-08
依据2024年12月6日发布的《国务院关于修正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议》(国务院第797号令),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第424号令)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“经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检查赞同”修正为“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检查赞同”。自2025年1月20日起,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造检查作业由国家卫生健康委承当,详细申报要求详见国家卫生健康委政务服务渠道“报批阅”栏目()。